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渝贸院发〔2024〕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实践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提高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活动。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着关键作用。
第二条 为使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竞赛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科竞赛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制度,学校成立学科竞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学校学科竞赛工作,由执行校长担任组长,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四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和监督竞赛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审批学院提交的学科竞赛申报材料,指导学院做好学科竞赛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指导协同学院承办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
(四)统筹协调各项跨学院、跨学科的学科竞赛实施;
(五)发布获奖情况、表彰决定,审核获奖学生、指导老师和集体的奖励;
(六)按年度编制学校学科竞赛经费预算;
(七)做好学科竞赛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科竞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竞赛实施工作。由学院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组长,由竞赛负责人、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指导老师等人员担任成员。
第六条 工作小组职能:
(一)制定本学院学科竞赛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项目,制定竞赛方案、组建竞赛团队、做好赛事宣传和参赛选手报名、选拔、培训等工作;
(三)承办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和选拔赛;
(四)结合学科竞赛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
(五)做好竞赛总结与材料归档工作。
第三章 竞赛类别
第七条 学科竞赛的分类以主办单位、知名度、影响力及高校参与情况等要素作为主要依据。竞赛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主办,将最高级别主办单位作为认定依据。高层次比赛的地区、校区选拔赛按照实际参赛范围认定。
A类: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办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B类:指国务院及国家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学科竞赛;国际学术团体主办的国际性竞赛。
C类:指重庆市(省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专业学会、全国性专家协会等团体主办的学科竞赛;国家局部地区(如西南地区)联合举办的区域性学科竞赛。
D类:全国性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协会)各专委会(分会)、省(直辖市)级学会(协会)等团体主办的学科竞赛。
E类:指地级市(区)和学校主办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四章 竞赛管理
第八条 学科竞赛采用项目制管理,按照“项目入库、赛前申报、分类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所有入库竞赛项目须在竞赛实施前通过OA办公系统完成审批备案手续,不得赛后补报。同一竞赛项目,国赛和省赛分别申报。
第九条 学科竞赛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制,根据主办单位、赛事规模、举办历史、竞赛声誉等因素进行认定,竞赛项目库每年更新一次,由学院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 若有新增、类别变更的学科竞赛项目,学院提交有关竞赛规模、影响力等支撑材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入库实施。
第十一条 竞赛指导教师团队应在各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指导教师团队应由具备良好思想道德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和应用技术基础,治学严谨,责任心强的教师组成。指导教师要加强参赛学生的培训和指导,为保证指导质量,原则上同一竞赛项目中每位教师指导人数(团队)不超过2个。
第十二条 竞赛结束后,学院应做好赛后交流和赛事总结。按照学科竞赛材料归档要求整理材料,报教务处备案存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学科竞赛,着力支持重大竞赛项目和重点竞赛项目,鼓励学院多渠道(如企业赞助等)筹措竞赛经费。
第十四条 竞赛经费使用原则如下:
1.受支持的竞赛项目需经领导小组认定。
2.竞赛经费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开展竞赛所需的专家指导、专家评审、材料消耗、竞赛报名、集中培训、竞赛运行管理、差旅、宣传、命题、阅卷、奖励等费用。领导小组根据竞赛规模、含金量等具体因素动态调整竞赛经费的使用占比。
3.学校每年为学院划拨学科竞赛专项运行经费,并另设学科竞赛奖励经费。
4.对于同一类型的竞赛项目,原则上只支持较高级别的赛事。
5.学院组织参加竞赛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凭票据实报销,按学校财务标准执行。
第六章 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 对指导学生参加A类个人竞赛和团队竞赛的教师,认定工作量不超过20课时/生和40课时/队。
第十六条 对指导学生参加B类个人竞赛和团队竞赛的教师,认定工作量不超过12课时/生和24课时/队。
第十七条 对指导学生参加C类个人竞赛和团队竞赛的教师,认定工作量不超过6课时/生和12课时/队。
第十八条 对指导学生参加D类个人竞赛和团队竞赛的教师,认定工作量不超过3课时/生和6课时/队。
第七章 竞赛奖励及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 A类、B类、C类、D类竞赛项目获奖后,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按照学科竞赛奖励流程自主申报学科竞赛奖励。同一竞赛项目,按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对象的竞赛项目须经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对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奖的学生,按《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创新创业实践积分认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指具有我校注册的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科竞赛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