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为全面了解我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更好地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推进质量工程项目的实施,根据《特色专业建设管理办法》(重师商院发[2013] 130号)、《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重师商院发[2013] 132号)、《优秀教学团队建设管理办法》(重师商院发[2013]131 号)、《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管理办法》(重师商院发[2013]133 号)、《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管理办法》(重师商院发[2013]134 号)等文件精神,我校决定开展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到期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需验收,未结项的建设项目需参与检查,包括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优秀教学团队、精品课程等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分阶段性检查和结题验收两类。对所有到期项目实施结题验收,其它未到期项目开展阶段性检查。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围绕建设目标,项目的执行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
2.项目建设进展,建设过程中开展的主要活动和创新特色做法。
3.项目建设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经验、成效及示范带动作用。
4.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建议与对策。
5.项目经费的配套与使用情况。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教学单位自查总结与学校组织专家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各教学单位自查
各教学单位成立质量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组,根据项目整体规划、建设要求、建设方案和检查内容进行整体验收检查。教学单位自查必须现场考察项目的标志性成果、示范效果及其对办学定位和特色的支撑情况,并提交质量工程项目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
2.学校检查
在各教学单位对校级质量工程项目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将对上述检查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四、检查验收结果
学校根据检查情况,分别对每个项目A档优秀、B档良好、C档合格、D档建议整改、E档终止建设等五种结论。
对D档建议整改的检查项目和验收项目,学校依据专家组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后再次检查验收;如仍不能通过检查验收者,取消建设项目称号;对E档终止建设的检查验收项目,直接取消建设项目称号。
五、检查时间
1.2014年5月5日前,各教学单位完成所有质量工程项目阶段性检查或结题验收工作,将项目建设结题报告或项目进展报告及标志性成果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4403办公室)。
2.2014年5月15日前,根据各教学单位的项目报告材料,结合检查结果,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给出每个项目执行情况的等级。
3.2013年5月22日前,教务处向有关教学单位反馈检查结果。
4.2013年5月26日前,学校完成所有质量工程项目阶段性检查或结题验收工作,并将项目建设结题报告或项目进展报告及标志性成果等在校园网上公开展示。
六、有关要求
1.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质量工程项目在教学建设与改革中的推动和示范作用。成立专门组织,认真组织对各类质量工程项目进行自查和验收,到期项目必须结题验收。项目不按期进行结题或不按申报书规定的时序实施的,相关单位要约谈项目负责人并提出整改方案。
2.各项目负责人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认真填写质量工程项目进展或结题报告书,真实反映项目研究成果。所有项目检查验收应以申报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检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报告中的数据务求准确无误,典型事例务必真实具体,文字材料尽量言简意赅。
3.各教学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已完成的质量工程项目请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质量工程项目结题报告》(见附件2)。
(2)正在进行中的质量工程项目请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报告》(见附件3)。
请务必按附件相应的模板填写。各教学单位于2014年4月21日前提交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稿一份。
4.在建设过程中若有调整研究计划、研究人员等情况,请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校级“质量工程”项目调整申请单》(见附件4)
5.本次检查和验收的结果将作为今后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14年需参加检查、验收的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名单
附件2:《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质量工程项目结题报告》
附件3:《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报告》
附件4:《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校级“质量工程”项目调整申请单》
教 务 处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