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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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教学督导员聘任管理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3日 09:40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中的作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凡我校聘用教师(不含外聘)具备以下条件,均可参加学校教学督导员竟聘:

1.熟悉了解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动态,有较高的教育政策水平;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有相当的教育理论水平;

3.教学管理的基本过程有较强的责任心与团队协作精神;

4.求真务实,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5.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6.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教学督导工作。

二、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1.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参与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督促、检查、评估各二级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

2.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听取学生的反映,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将听课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向授课教师所在单位和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直至主管校领导反映;随机开展对教学计划中开设课程的检查,内容包括教学日历、教学大纲、教材、教案、实验准备、作业批改等方面;

3.受邀参加二级学院的教学工作会议,结合平时发现的问题,对二级学院教学工作提出意见; 4.完成学校安排的与教学督导工作相关的临时性工作。

5.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与督导工作有关的相关会议

三、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教学督导要坚持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科学标准,督导工作要遵循教育规律,符合教育规范的要求,体现学校教育的办学特色。

2.客观性原则。教学督导工作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学校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价,不能感情用事,不能从印象出发,要作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

3.“督”与“导”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和把握“督”与“导”的关系,“督”是前提,“导”是目的,以督促导,以导为主。要引导和鼓励教师在教学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4.民主督导的原则。在督导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作风,要相信、尊重、依靠广大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督导与被督导之间要建立和谐、宽容、平等、合作、信任的关系,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理解、尊重并关爱师生。

5.反馈性原则。通过教学督导帮助教师“诊断”教学,将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与相关教师沟通,帮助教师扬长避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四、学校教学督导员酬劳 教学督导员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督导工作,根据工作量的实际情况,按规定按月支付酬劳。

五、教学督导员的聘任过程 1.各教学单位推荐:由各教学单位至少推荐一名候选人,填写推荐表,经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教务处。

2.教务处审定:由教务处根据聘任条件、专业、年龄等方面情况,对各教学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审定。

3.学校聘任:根据教务处的审定名单,由学校聘任并发文公布

(作者:教学质量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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