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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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1日 09:40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秩序及教学质量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就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学校及相关职能部及时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的目的: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强化广大教师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校风的形成,加强学校教学工作宏观决策的科学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校级教学督导和二级学院教学督导两级运行模式,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条校级教学督导隶属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校级教学督导员由各教学单位推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院长办公会批准,学校聘用,聘期二年。二级学院教学督导负责本学院的日常教学督导工作。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原则上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教学督导员应按不低于各学院教师人数的15%的比例配置。

三、教学督导组工作内容及职责

第六条制定学年、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召开例会,讨论、研究、安排督导工作,每学期期末召开督导工作总结会,并视具体情况邀请相关学校领导和部门领导参加。

第七条不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师的教学状况和学生的学习情况,征求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协助学校和教学管理部门对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教学运行各环节的情况和教学秩序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院、系的具体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通过听课深入教学第一线,巡视教风学风,对教与学双方的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督导,全面监控教师的教学质量与学生的学习质量。

第十条深入实习实践教学、考试、答辩、毕业设计、作业辅导等教学环节,对教学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分析与评估。

第十一条针对在教学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及领导反映,提出意见和对策,督促问题的解决。

第十二条组织教学督导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充分发挥督导员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协助做好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参与教学工作的各项评价,完成学校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工作要认真严谨遵循科学性原责、客观性原则、“督”与“导”相结合的原则、民主督导的原则、反馈性原则。

第十五条教学督导工作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与方法进行,主要有实地观察记录、课堂听课、召开座谈会、设置热线电话、信箱和邮箱、问卷调查、综合测评、个别访谈、学生信息员定期反馈等。教学检查的形式有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期中检查、期末检查等。

四、附则

第十六条教学督导组成员开展工作时,应配挂督导工作证,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应积极支持、配合督导组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为教学督导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按相关规定付给劳酬。

第十八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作者:教学质量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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