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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2日 11:53浏览次数: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渝贸院发﹝2021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重庆对外经贸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 19 人的单数组成,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二级院系设置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承担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二级院系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推荐程序确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布局和院部设置实际,分设二级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涉及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价、推荐、咨询和建议等,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学术事项。二级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单位全体教师推荐提名,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由院部教学单位讨论确定,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坚持原则、顾全大局,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选。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设办公室主任 1 人,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五)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以及学校、院系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评议学校学术行为的重要事项,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 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 2 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会委员的 1/2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议议题,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非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委员会议,商议学校学术工作具体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授权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0211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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