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渝贸院发〔2024〕1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有序进行,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实施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学校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办学水平、办学特色的集中体现。其制(修)订、执行和异动须按严格的规定和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实行两级管理模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人才培养的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进行研究与论证,为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提供指导,并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教务处是人才培养方案的直接管理部门,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发布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指导意见,协助和指导学院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人才培养方案,检查和监督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受理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异动变更申请。
第四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方案管理的主体。学院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指导意见,组织开展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论证、执行、评价等工作,并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提出异动申请。
第三章 制订与修订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制订:学院针对新专业(含本科、专升本、专本贯通培养、国际合作专业等)组建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小组,在对国内外优质同类院校相同(似)专业、代表性行业企业进行中充分调研基础上拟定培养方案,经校外专家论证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审议后,由专业负责人、教学员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过程性论证材料需附带一并报送,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培养方案的修订:根据学校拟定的修订指导意见,各学院对所有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原则上四年修订一次,修订程序同于制订。
第四章 执行与异动
第七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学院依据培养方案编制各学期教学计划,落实每门每学期课程教学任务、教师安排、场所安排及考核方式等,安排好各教学环节,严格教学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依据培养方案编制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实施课程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必须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明确教学目标、基本内容、考核要求等,体现因材施教。各学院按照主讲教师执笔制(修)订、教研室研讨、学院审定的程序完成与培养方案配套的教学大纲制(修)订工作,经学院集体讨论并批准执行的教学大纲具有强制规定性和约束力,所有任课教师必须遵循。
第十条 每一届新生的培养方案,无论是制(修)订、调整或沿用上一届,须在当年5月30日之前定稿并提交教务处。当年招生的各层次所有专业(含方向)均应提交。学院应确保在新生入学时将方案发放至每一个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在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现现行方案确有问题,可对培养方案进行局部调整,包括课程开设学期、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增开及停开课程、变更课程性质等。
第十二条 执行调整工作时,学院在征求该专业任课教师和执行该人才培养方案学生的意见后,形成变更意见,提交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异动审批表》(附件),经执行校长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异动培养方案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于每学年前4(教学)周集中办理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未发生异动或调整的,其下一届学生沿用上一届学生的培养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人才培养方案异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