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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外经贸学院课程大纲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 10:24浏览次数: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课程大纲管理办法

渝贸院发〔20241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与实施,规范和改进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与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达成毕业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组织课程实施、选用和编写教材、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课程建设和课程评估的重要内容。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与管理须符合专业认证要求,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制订与修订实行三级管理模式,由教务处、学院以及教研室共同负责。

第四条  教务处是课程教学大纲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协助、指导学院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审批学院所制(修)订的课程教学大纲,检查、评估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受理课程教学大纲新订、变更申请。

第五条  学院是制(修)订和管理课程教学大纲的主体。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应由学院负责人或教学副院长统筹安排,组织专家展开论证,并按照学校管理要求对课程教学大纲的实施进行管理。

第六条  教研室是制(修)订和实施课程教学大纲的责任主体,其根据学校课程教学大纲模板和要求,组织本课程相关教师编制承担课程的大纲;按照学校和学院的管理要求执行课程教学大纲;依据人才培养和双课提振推进需要和课堂教学发展趋势提出大纲修订和变更申请。


第三章  制订与修订

第七条  每门课程在开课前都必须制定完备的课程教学大纲。凡课程内容有较大变动、学时学分有调整,必须修订或重新制订课程教学大纲。

第八条  教育部统一规定了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按照统一的大纲执行。所有使用马工程教材的课程,其教学大纲应按照马工程教材的内容进行编订。其他课程的大纲应参考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

(一)同步性原则。课程教学大纲原则上与培养方案同步制(修)订,并以人才培养方案为基本依据,以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指导。

(二)导向性原则。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应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理想信念与道德观念教育有机结合,强化课程育人导向,践行课程思政,注重人格塑造。

(三)产出性原则。建立产出导向的课程教学大纲,使课程与教学目标既能对接毕业要求又能体现课程特色,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能够支撑课程目标的达成,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能够验证课程目标的达成。

(四)科学性原则。学院、教研室在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前,要加强研究、充分调研、科学论证,使课程教学大纲既符合教学规律,又反映学科前沿。

(五)规范性原则。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文字清楚、意义明确、术语规范、定义准确、格式统一。

第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英文名称应给出中文注释)、课程代码、课程类别、课程性质、适用专业、课程学分、推荐教材、参考书目、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复习思考、考核方式、课程资源、大纲执笔人与参与人等。具体以当年下发的课程教学大纲模板为准。

第十一条  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流程

(一)人才培养方案定稿后,学院成立课程教学大纲制(修)订领导小组,安排教研室主任组织制(修)订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的课程教学大纲,并按课程类型分类制(修)订理论类课程、实验类课程和实训类课程三类课程教学大纲。

(二)教研室主任组织本课程相关教师(涉及跨教学单位的课程,应组织相关任课教师参与)制(修)订所承担课程的大纲,经充分讨论后,由课程骨干教师执笔制订。

(三)对适用于同一层次专业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课程目标和教学要求相同的,可编写成一个大纲。课程目标和教学要求不同的,则应分别制订大纲。

(四)课程教学大纲完成后,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教师进行审核,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定,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执行。


第四章  执行与评价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教学活动的依据,为保证课程教学的严肃性、稳定性,课程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选择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开展教学活动。在保证符合课程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前提下,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具体情况对课程内容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对任课教师执行课程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课程教学大纲的贯彻执行。任课教师如有违反,将按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评价

(一)评价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评价应以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建设要求,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

(二)评价内容。包括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关系是否明确,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能否支撑课程目标实现,考核方法和成绩评定能否验证课程目标的达成等。

(三)评价责任人和参与人员。学院主管领导或教学副院长作为课程教学大纲的评价责任人,组织相关专业学生、任课教师、院级督导员、学院管理人员、教务处等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等利益相关方代表参与评价。

(四)评价周期。课程教学大纲评价周期原则上与培养方案的评价周期相同。

(五)评价结果与应用。各教研室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重要依据,应由学院存档,且至少保存四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起20241022开始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对外经贸学院课程教学大纲模版(理论类及理论+实验(训)类课程)

2.重庆对外经贸学院课程教学大纲模版(实验(训)类课程

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课程教学大纲模版(师范类专业理论类及理论+实验(训)类课程

4.重庆对外经贸学院课程教学大纲模版(师范类专业实验(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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