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基本建设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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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 16:46浏览次数: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渝贸院发〔2024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18号)精神,提升学校本科专业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实现本科教育内涵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适用于已批准建设的校级、省级、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第三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应严格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以社会及行业需求为导向,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特色,以巩固优势专业,发展新兴专业为指导,合理优化资源配置,深入推进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打造一流本科专业,使部分专业率先成为国内省内同类院校同类专业中具有先进水平、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专业,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学校专业建设整体质量。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五条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理念,优化教学内容,创新方法手段,以新理念、新形态、新方法引领带动新工科、新文科建设;推进课堂教学革命,积极应对信息时代本科教育变革的需要,探索适应线上线下教学融合发展的教学新范式;积极推广小班式教学、混合式教学、翻转课堂,因课制宜开展课堂教学,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案例式、参与式教学,提升课程质量。

第六条  建设一流课程资源。加强课程教材建设,规范专业教材建设与选用,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基础课程教材、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实践实验类教材等;合理设置课程,使课程结构比例科学合理,构建一流课程体系;及时更新线下课程,力求打造一流课程;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开发优质微课、网络辅助课、慕课等多形式的线上课程;突出课程思政,结合课程特点有机融入课程思政元素。

第七条  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参考学科专业发展最新趋势及国内、省内同类专业发展情况,借鉴同类专业建设经验,吸纳相关利益方意见建议,明确本专业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及课程结构能够较好支撑培养目标。

第八条  强化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深化实践教学改革,构建包含专业实习、综合实习的实践教学体系;完善实践育人、协同育人机制,优化实践育人平台,推动与中小学、行业企业共建实习实践教育基地,推进校企、校地深度合作;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行业认可度高、社会整体评价好的人才。

第九条  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积极引进和培育高水平师资,生师比达到或优于国家办学标准;完善老带青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养和教学科研水平;建立完善的教师成长体系,积极开展教师培训,访学研修等活动;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优化组织运行机制,选任专业素养过硬、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教研室、课程组、教学团队的负责人,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教学育人上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项目由学院申报,经教务处审核、专家评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立项。国家级和市级一流专业原则上从已建设完成的校级一流专业中择优遴选上报。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专业,均须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与任务,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建设方案》是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实施和终期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纳入学校教改项目管理体系,专业建设周期一般为四年,不超过五年。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组织保障。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项目实行学校学院专业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学校负责统筹协调、规划指导、检查督办,立项专业所在学院是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各类资源,提供相应的条件与支持,指导和推动专业建设,专业负责人负责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政策支持。学校对入选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项目的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资源分配、招生就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并充分放权;重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赋予学科带头人在确定学科发展方向、学术活动、人力物力使用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权,为专业发展增强活力,有效下移管理中心,坚持放管服改革,切实保障项目建设单位顺利推进专业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经费保障。

(一)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经费为50万元/专业/年,市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经费为20万元/专业/年,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经费为10万元/专业/年,项目延期则不追加经费。具体实施情况由学校根据申报情况予以统筹调整。

(二)各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任务做好经费预算编制,报学校审定后开支,确保专款专用,合理合法,发挥效益,严禁挪用。经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按照学校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及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专业负责人对专业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各教学单位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教务处、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激励措施。同等条件下,学校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在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科研项目上给予一定倾斜;给予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相应的岗位津贴,并对负责人在各类评奖评优、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采用年度阶段性考核和结项终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以建设成果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年度阶段性考核由教务处组织,各专业建设点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年度建设报告和经费开支结算报告,检查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通报。立项两年左右须提交中期进展报告。

第十九条  阶段性考核结果作为后续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和其他任务配置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执行不力、建设实效有限、经费开支违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建设点,提出警告并视情况酌减资金支持额度。若出现重大问题,经整改仍无改善的建设点,项目建设中止。中止建设的专业不得在下一年度申请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满,学校组织结项评估考核,考核通过的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确定为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未完成或考核未通过的,可申请延期一年结项,一年后仍未通过考核的,取消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930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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