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专业负责人遴选与管理办法
(渝贸院发〔2024〕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负责人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专业负责人的作用,落实“强芯工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专业建设工作需要,确定负责人的岗位职数,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遴选,必要时也可面向校外遴选,负责人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 负责人的遴选坚持思想政治与业务水平全面考察、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原则,坚持公平竞争,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专业负责人遴选条件
第四条 专业负责人的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勇于开拓创新。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系统、深厚、扎实的理论功底,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熟悉和掌握本专业的前沿状况和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4.年龄-般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
(二)教学条件
掌握教育科学理论,熟悉教学规律,在教学改革和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了解本专业教学改革方向,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教学研究方向明确。为本科生主讲过2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好。
(三)科研条件
近三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国内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本人独著或第一主编的本专业专著、教材或译著一部及以上;
2.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至少5篇;
3.主持过一项或参加过两项省 (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前三名),完成并有相应的鉴定结论;
4.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本人为前三名并持有获奖证书;
5.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省(都)级优秀教学成果(或教学创新奖,或优秀教材)三等奖及以上;
6.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横向科研课题立项;
7.主持校级及以上精品课建设。
第三章 专业负责人选拔程序
第五条 专业负责人遴选程序
1.由本人申请或教学单位提名推荐,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专业负责人申请表》,并附教学、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2.各教学单位组织评定与择优推选,并将推选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对材料进行审核。
3.教务处牵头成立评定机构,通过资格审查、量化排序、投票环节确定人选,报校长办公会。
4.经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公示,由学校颁发聘书。
5.每专业原则上设置负责人1名,原则上每年选拔一次,负责人任期为三年。
第四章 专业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专业建设的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单位的专业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为所属专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该专业团队开展具体的工作。
第七条 专业负责人的基本职责
1.承担一定的本专业教学任务并保持较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2.负责制定本专业发展建设规划,负责本专业教学文件制定与实施工作,掌握本专业发展动态,在专业建设与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发挥主力作用。
3.做好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
4.做好本专业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课程育人质量。
5.做好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创建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6.抓好本专业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做好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7.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8.指导学生的专业竞赛和各类专业实践教学活动。
9.积极参与并完成各类教改及科研项目。
第五章 专业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考核目的和内容。通过对专业负责人的考核,总结专业建设工作,肯定成绩、查找差距,为专业建设提供经验和思路。重点考核负责人政治思想和道德表现、业务工作实绩和对本专业的发展贡献。
第九条 考核办法。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两种。
(一)年度考核。主要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程序是:
1.专业负责人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专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2.各教学单位负责对年内专业负责人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做出年度考核结论报教务处。
3.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组织有关部门核查后,上报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作出最终考核结论。
4.考核结论在人事处备案。
(二)任期考核。由学校、教学单位两级共同组织。具体程序是:
1.专业负责人认真总结任期内的工作开展情况,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专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表》。
2.教学单位对专业负责人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教务处。
3.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对考核材料科进行核查后,评选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向全校公布任期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奖励政策。
第六章 专业负责人的待遇
第十条 专业负责人享有下列待遇
1.学校授予专业负责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根据专业建设及工作需要,优先批准参加本专业国内外学术会议。
3.在课题申报、立项,教材、著作资助出版等方面给予支持。
4.专业负责人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执行标准参照相关文件。
第七章 专业负责人的管理
第十一条 所选专业负责人,由教务处负责建立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专业负责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所在教学单位共同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续任到任期结束。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享受有关待遇,取消专业负责人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4.严重渎职或不履行岗位职责。
5.师德师风表现欠佳者。
6.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27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