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自编教材管理办法
(渝贸院发〔2024〕2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材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对课程建设、专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是提升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学校教材建设工作,鼓励学校教师编写高水平、富有特色的教材,适应学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为加强自编教材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材编写申报范围
第二条 经人才培养方案批准设置的课程,教学单位、学校两级审核,确无正式出版教材或有出版教材,但其内容、体系不适宜学校教学要求,需要编写适当的补充教材的,可申报编写。
第三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为新开课程且国内尚无相应正式出版的教材,自编出版的教材又能反映学校专业水平,体现学校专业优势及特色的新教材和补充教材。
第四条 适合学校教学实际的教学辅助教材(实习实训指导书,课程学习指导、习题集等)。
第五条 综合教学改革,在内容体系方面有重大突破、反应先进教育思想和当代科技进步、有较高学术水平和鲜明特色风格的教材。
第三章 教材编写基本要求及条件
第六条 编写基本要求
(一)教材编写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能阐述本门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教材内容无政治性错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教材编写应明确本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三)教材编写要注意总结教学经验,取材适当,体现循序渐进的原则,要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到繁,有目的、有计划地加深和巩固基础理论,做到重点突出,难点分散。对教材内容的安排,应该与有关课程密切配合,适当分工,避免相互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
(四)必须保证教材的科学性、系统性。要具有或接近与本门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能够正确地阐述本门课程的科学理论概念,恰当地反映现代科学的新成就,并将教师科研成果恰当地反映到教材之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自编教材应遵循人才培养方案,以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为依据,有效保证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内容应少而精,主次分明,详略恰当。教材中对数据的引用和现象的叙述,都要有充分而可靠的依据,引用的新成果必须是比较成熟的,有争议的问题不应编入教材。
(六)实践教学选材设计要合理,内容充实,能够充分体现教、学、做一体化等能力培养模式,着重加强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
(七)实习实训指导书,应明确规定实验实习的目的、基本要求、仪器设备、材料、方法、步骤、实验实习结果及实验实习报告的要求,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动手、操作能力。
(八)习题集要和教材密切配合,要有与教材内容相应的科学水平,份量适当,但可略多于规定的数量,便于学生选作。对一般的习题可以给出答案,对于一定难度较复杂的习题可给予必要的提示,对于少数典型的习题,还可以写出详细的解答,作出示范。
(九)所编教材应体系完整,脉络清晰,结构严谨,既便于教学又利于自学,具有较好的文图和题例水平,表格、插图要正确清晰,大小适当,与正文密切配合。计量单位、名词术语、符号应该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并做到统一规范。
第七条 编写条件
(一)申请出版的教材,一般应在已有讲义的基础上修订,并要求讲义在教学中使用两届及以上且教学反映良好。
(二)自编教材实行主编负责制,按照“文责自负”原则,讲究学术道德,主编对书稿的质量负全责并负责统稿工作。
(三)主编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应具有本学科三年以上讲课经验,系统担任本课程两次以上主讲工作。
(四)参编人员主要是本校教师,在该学科领域有一定研究,具有系统讲授本课程两次以上的教学经验。
第四章 教材编写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教务处作为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自编教材的统筹规划,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九条 在制订自编教材规划前,应对所开设课程的现有教材进行认真调查分析,若有公开出版发行的优秀教材或统编教材,要积极使用,不可片面强调教材的自编率,避免重复编写。
第十条 主编在编写前应填写《教材建设申请书》,制定编写计划和编写大纲,提供编写人员情况说明,经本教学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通过的项目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由主编组织编写,主编须保证教材按质按时完成,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教材编写的,主编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自编教材。
第十二条 与其他单位联合编写的教材,由参编人按要求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才能参与编写,否则学校不同意订购相关教材。
第十三条 在教材有效使用期内,同种教材学校只立项申请一次。
第十四条 编写完成后,将初稿交学校审稿,经初审修改并最终审定的教材,由学校组织实施。
第五章 自编教材的出版发行
第十五条 批准出版的自编教材必须有正规出版社的批文和书号。教材的出版一般在征求主编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联系专业对口的较高层次的出版社出版。
第十六条 自编教材的使用严格按学校教材征订程序执行,未经申报和审批由老师自行编印的教材,学校一律不予征订。擅自向学生发售者,将给予通报、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学科特色和内容更新适用原则,自编教材的使用年限一般为2-3届,严禁自编教材多年使用。
第十八条 自编教材征订后,同一门课程的各主讲教师应统一使用该教材。规定年限期满后,主编可根据需要,申请修订,便于知识内容的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经批准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编者报酬根据出版性质确定稿酬支付方式,学校不再支付酬劳。
第二十条 自编教材奖励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教材由主编所在教学单位分别交两册至学校档案室、图书馆留存。
第二十一条 院(系)要经常检查、督促自编教材计划的落实情况,确保教材按时供应。如果教材不能按时到位,严重影响教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22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教师自行编印的教材,不得向学生发售。擅自发售者,其后果由发售人负全部责任。
附件: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材建设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