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渝贸院发〔2024〕1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育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指全校教师承担的各级各类教改项目,按照项目主管单位和经费资助来源分为学校教改项目、校外教改项目两大类。校外教改项目分为纵向教改项目、横向教改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三类,学校受校外教改项目下达(协议)方的委托,代行管理。
第三条 教改项目的主要范围是高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信息化与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学校教改项目是指学校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学校教改项目的立项、实施及其管理,旨在鼓励本校教育工作者围绕高等教育面临的重要、难点或热点问题,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实际,开展教学研究或改革实践。
第五条 学校教改项目采取立项管理形式,实行学校、单位两级管理。
(一)教务处管理范围包括:
1.组织各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2.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3.对立项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与审核;
4.对立项项目进行验收及评优,并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研究成果等。
(二)各单位管理范围包括:
1.认真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2.对立项项目的研究进展进行监督与检查;
3.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教育教学研究档案;
4.对本单位校级以上(含校级)的立项项目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
第六条 若涉及教育教学改革类的其他专项项目,则按照专项项目的相关文件及经费资助标准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教改项目申报工作每年一次,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级。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研究时间均为2年。
第八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仅限一人。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所承担的市级教改项目的管理与质量。
第九条 在所承担的校级教改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前,主持人不得新申报市级教改项目。项目主持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市级教改项目。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参研校级教改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选题申报工作,并由项目申请人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书需经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申报项目属于跨单位合作的,则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研究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行性,对研究方向相近的项目可进行整合后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学校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无不当言论。
2.项目选题应围绕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学校教学实际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3.项目注重实际应用推广,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重点突出在教学、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实践指导作用与应用推广价值;
4.项目前期论证充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5.经项目所在教学单位组织初审和推荐,且能保证项目研究和实践条件。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立项,重点资助”的原则。
第十四条 由各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对申报人条件、选题范围与方向、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通过所在单位初审的申报项目报送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 学校教改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1.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2.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3.项目主持人和主要参加人员有一定的研究能力,熟悉相关学科的教学规律,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具备按研究计划完成该项目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专家组原则上同意给予立项的项目,其项目申报人须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进行适当修改,由教务处审批后确定拟立项的项目,并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公示内容或项目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实名反映,学校经调查核实后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通过公示的项目,教务处正式发文公布立项名单。各单位教学秘书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应在立项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到教务处领取本单位已被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项目主持人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所在单位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 正式立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并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下发各单位。《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项目主持人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所在单位备案一份。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结题验收等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由于工作调动、出国、病休、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或参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组成员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专门报告,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不能按照合同书预定时间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验收前三个月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延期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同意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应加强档案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建立项目档案,有专人负责收集和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格式统一、工整、清晰、规范、便于保存和查阅。项目研究建档范围:
1.申请立项阶段。调查报告、方案、论证、立项申请与审批手续、工作计划等。
2.研究实施阶段。各种原始记录、音像材料、工作日记、会议记录、进展报告、研究方案及修改记录、经验总结、有关论文、教育教学成果测查情况、阶段报告等。
3.结题验收阶段。项目研究报告、成果报告、经验总结、论文、专著、结项验收有关材料等。
4.成果推广应用阶段的应用情况、效果、效益等和成果获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理:限期纠正、改正;批评、通报批评;缓拨、减拨或停拨项目余款;撤销项目或撤换负责人;取消或限制以后的项目申请资格。
1.在项目申请和评审中弄虚作假或是违背有关规定;
2.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研究工作无进展,难以取得研究成果;
3.项目负责人不胜任所承担的研究任务,不具备进行或继续进行研究工作的条件;
4.经费使用不当;
5.随意改变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
6.随意拖延研究期限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
第五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助标准
学校教改项目、纵向教改项目按学校相关文件标准给予经费资助;省(部)级及以上纵向教改项目要求学校给予配套经费支持的按其规定进行配套;横向教改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学校不提供配套经费,因特殊原因需提供配套经费的项目,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经费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教务处负责经费使用审批和登记,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的支付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开支必须符合财务纪律规定,不能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变相挪用。
第二十六条 研究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
2.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举办的会议费;
3.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需的调研差旅费;
4.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
5.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费。
第二十七条 所有项目开支经费的发票需经项目负责人验收,由教务处审批方可报销,其中:
1.项目组成员使用项目经费时须事前经项目负责人同意;
2.购置价值为3000元及以上的物品需提交用款申请,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购买;不足3000元由项目负责人直接审批同意开支;
3.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或外出调研需开支费用,须由项目组先提出出差申请,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4.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大型文具、工具设备和软件等非消耗性物品,按照有关单位程序要求购置,原则上归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所有。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停拨、撤销的项目,项目组所有成员不能再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教改项目应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中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学校教改项目可申请延期一次,逾期仍不能结题的项目,作终止处理;校外教改项目根据项目下达(协议)方的项目管理办法申请办理结题,以项目下达(协议)方的批复为准。
第三十条 申请验收的学校教改项目须完成下列几项工作:
1.提交《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含反映项目成果的附件材料),内容包括: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主要的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项目的特色及创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等,同时提供正式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以及其他的成果材料。
2.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以下简称《结题验收表》)。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并在《结题验收表》中填写所在单位意见。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验收合格项目的《项目研究总结报告》以及《结题验收表》由主管院长审批后下发各单位,一式三份,项目主持人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所在单位备案一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整改方案,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并在延期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
第三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或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况,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限制个人申报,减少单位申报限额或减少单位立项数量: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配套经费不到位或经费使用不当;
3.跨年度的项目无中期报告和阶段性成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改项目的研究人员发表、出版相关的论文、专著以及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种奖项时,均应标注“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以及项目编号等字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6日起试行。《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重师商院发〔2014〕13号)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