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管理办法
(渝贸院发〔2024〕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年教师培养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部分,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名师、团队传帮带作用,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旨在充分发挥我校高级职称教师和骨干教师等优质教学资源的作用,通过“传、帮、带、促、导”等途径(“传”:传经送宝、引为己任;“帮”:互帮互学、动态推进;“带”,以老带新,甘为人先;“促”: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导”:互导共研、形成群体),全面提高我校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
第二章 满足条件及职责
第三条 指导教师遴选及聘任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热爱学校,关心学校发展。
2.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高校教龄3年及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师德师风高尚、学术造诣较深。
3.与青年教师所教专业或所授课程相近或相似。
4.指导教师由青年教师所在教研室推荐,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确定,并提交申请表至教务处备案。
5.指导教师每学年末应向所在教学单位及教务处提交学期工作总结。
第四条 培养对象选定
培养对象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学校35岁以下的专职青年教师。
2.新分配或调入的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不满一学年的助教(含助教)职称以下的教师。(含应届博士生)
3.已获行业职称资格证书但无教学经历的师资(含高级师资)。
4.根据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或自认为需要提高教学水平的教师。
第五条 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关心培养对象思想、工作及生活,通过言传身教,培养其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良好风尚。
2.指导培养对象熟悉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引导培养对象尽快实现角色转换,做好指导记录。
3.每学期听培养对象上课不少于4次,提出指导意见反馈给培养对象;督促、指导培养对象旁听其他教师上课,每学期不少于6次(课时)。
4.指导培养对象开展科研工作,帮助培养对象熟悉科研申报程序和研究方法,每周至少开展1次教学科研交流活动,并做好记录。
5.针对培养对象的专业方向和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应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在撰写课题提纲和教案方面,引导培养对象深入剖析课程内容,明确教学目标;授课过程中,要注重提升培养对象的教学技巧和课堂管理能力。
第六条 培养对象职责
1.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教学计划,进行课程整体和单元设计,在学期中调整完善课程设计,期末上交备查。
2.按照高校教师教学规范的要求,基本掌握备课、讲课、辅导、答疑等课堂教学环节和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要求与教学方法。
3.学习指导教师的优良学风、教风和教学经验,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课时),并做好详细的听课记录。
4.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在培养期内争取参与课题研究或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考核与管理
1.指导教师实行申请审批制,指导关系有效期为一学年,一学年后关系自动中止,如培养对象仍有需要,可再次申请,但需随申请表附教学单位相关情况说明一份,由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
2.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师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教研室为培养对象拟定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每学年指导的培养对象一般不多于3名。经所在单位审查,确认人员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经审批后实施。
3.教研室负责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所在单位应不定期组织检查和指导。
4.每学年进行1次指导教师考核。学校依据总结、指导活动记录材料、培养对象评教表现等方面的内容对指导教师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学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指导教师予以表彰。
5.指导期满各教学单位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由教研室组织老教师通过听课、评议等方式,对培养对象教学能力、教案质量和科研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教学单位应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培养对象予以表彰。
第八条 指导教师每周按1学时计入指导教师工作量,学时补贴每两个月统计发放。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24年9月27日开始执行,《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以老带新”管理办法(试行)》(重师商院教通〔2018〕61号)废止。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与实施。
附件:重庆对外经贸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申请及变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