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基本建设与改革
无标题文档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学成果奖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8日 09:59浏览次数: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学成果奖管理办法

(渝贸院发〔20241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校广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对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根据《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50 号)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己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学校在编的教师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学成果奖。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参加教学成果奖的评选范围:

(一) 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 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 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五条  参加教学成果奖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成果完成者应是学校正式在编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即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个人或集体,原则上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若联合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可适当增加,增加人数不超过5人。在相同条件下,长期在一线从事教学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予以优先考虑。

(二)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

(三) 教学成果应是学校或以上部门正式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的成果。

(四) 所申报成果应符合教育规律和教育发展、改革、提高的方向,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提高教学质量有较大意义,经过两年或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五) 教学成果应是过去未参加过教学成果奖评选的成果,过去已参与评选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如果需要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第六条  教学成果的评奖,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学历、职务、资历等因素的限制,以其实践效果、理论水平、推广价值为基本依据,采取逐级推荐选拔的方式,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勿滥。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二) 反映教育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

(三) 教育教学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评选程序:

(一) 参加教学成果奖评选的集体或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二) 所在单位初审,提出推荐意见。

(三) 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评选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

(四) 校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

(五) 学校对校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确定的名单进行审核并正式发文公布结果。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一次。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为3个等级:

一等奖:成果具有独创性,取得突出成绩,对学校教学工作有重大促进作用。

二等奖:成果具有创新因素,取得比较突出成绩,对教学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

三等奖:成果具有创新因素,取得一定成绩,对教学工作有一定促进作用。

第十一条  对获得教学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在开展教学成果奖奖励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市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目的建设和培育,遴选出一批项目进行重点建设,形成一批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的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为推荐申报市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奠定良好基础。同时给予项目培育经费支持,培育周期为三年。经费支持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一经查明,即予取消获奖名次,收回证书、奖金,该课题组成员三年之内不允许申报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和教学成果评选,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108日起开始执行。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