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排课管理办法
(渝贸院发〔2025〕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排课是落实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安排表》的主要途径,人才培养方案是教学运行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每学期教学任务的安排,应严格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合理配置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任务和原则
第二条 教学任务
(一) 各教学单位原则上在每学期11周前,严格对照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安排表》制定下一学期《开课计划表》。个别专业因课程名称、开课学期等需调整的,须填写《人才培养方案异动申请表》。
(二) 教务处根据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开课计划表》,在每学期13周前向各教学单位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
(三) 教学任务一旦下达,原则上不得更改,教学人员必须承担任务,履行职责;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其他教师代替,需由任课单位按《教师课程异动管理办法》办理教学任务变更手续,审批后执行。
(四) 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必须对新教师、外聘教师、主讲教师进行教师资格审核,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的主讲教师需具备主讲教师资格。对于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青年教师,所在教学单位须配备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指导其授课,教学单位要及时组织进行听课指导,保证教学效果。
(五) 外聘教师须按学校关于外聘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排课原则
(一) 学校教学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春、秋季学期),每学期运行20周,其中16周安排理论及实验教学,1周机动,1-2周安排考试,1周安排综合实践。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校制定的校历为准。
(二) 学校实行全天排课制度,每天共五大节10小节课,每小节课授课时间为45分钟。各门课程原则上按一大节时间(2小节)安排教学,亦可根据该门课程的学分、学时确定。除通识选修课程、特殊性课程,或行业师资课程等特殊情况外,其他课程原则上不安排在周六和周日上课。
(三) 每周四下午为全校教职工政治学习和业务会议时间,该时间段原则上不得排课;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由教学单位书面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排课。
(四) 排课应以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前提,基本要求如下:
1.每学期各专业平均周学时一般控制在24-28学时。
2.理论课超过32学时的课程一般安排全学期讲授,也可视具体情况安排集中讲授,低于32学时的课程可安排集中讲授。各教学单位要做好前后课程的合理安排,避免学期课程学时数不均衡。
3.各教学班同一学期同一门课程上课的教学场所尽可能相对固定。
4.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理论教学尽量安排在体育课程前。
5.同一门理论课程原则上同一天不安排连上两大节及以上,因特殊原因需要连上,事先需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
6.同一门实践课程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可以安排连上。
7.语言类、艺术类等专业课程原则上按行政班进行小班教学,其余课程根据师资和教学资源而定。通识选修课根据《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执行。
(五) 任课单位及任课教师不得因教师在校外兼职、兼课等原因对排课提出特别要求。课程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安排的时间和场地组织教学。
(六) 课表编排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本着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学生学习的原则。课表编排应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保证课表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严肃性。
(七) 每学期开学前两周,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可对课表作合理的局部微调,最终确定课表。课表正式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提前或延期结束课程。如需变动按《教师课程异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排课程序
第四条 排课流程
时间 | 工作内容 |
开学准备周 | 教务处统筹准备通识选修课排课数据(含线上、线下)。 |
第1周 | 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的通识选修课遴选结果,编制本学期通识选修课教学任务和课表;全校学生通过教务系统完成选课。 |
第2周 | 通识选修课正式行课。 |
第9-10周 | 各教学单位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务系统中核对下学期各专业教学计划,并填写开课计划表于教务处审核。 |
第11-12周 | 教务处对开课计划表审核无误后,按承担单位下达给相关教学单位。 |
第13-15周 | 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落实授课教师和时间等数据,并录入教务系统。 |
第16-19周 | 教务处对全校通识类课程(思政类、外语类、体育类)等进行统筹排课;完成第一阶段排课后,各教学单位严格按要求,进行专业类课程排课。 |
第20周 | 教务处与各教学单位全面细致核查各类课表。 |
新学期开学准备周 | 各教学单位再次核查各类课表(如教师、班级、教室等),必要时可适当进行微调处理,确定后向全校发布新学期课表。 |
第四章 附则
(一)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专升本各专业的教学管理,自2025年5月19日起实施。
(二)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