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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0日 09:56浏览次数:

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渝贸院发〔20249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规范请假制度,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请假分病假、事假和公假三种。因病请假者,原则上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休息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因事请假者,视具体情况进行审批,确有需要的,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方可酌情准假;因公请假者,须由组织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条  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撒谎伪造,对有此类行为者,将对其作通报批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请假信息的真实性由其所属班级辅导员及时与家长、单位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第四条  学生请假应先填写请假条,请假条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请假原因;

2.请假期限;

3.辅导员审批意见;

4.家长及本人有效联系方式;

5.前往地点;

6.安全承诺。

第五条  请假1-2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3—7天由辅导员审批报学院党总支书记批准;8—14天由学院审批报学生处、教务处批准;14天以上,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批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间若与休息日或节假日相连,请假天数应连续计算。请假时间(含续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因重大伤病或传染病需要治疗或休养的,不得超过7周。学生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7周,逾期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  请假期间有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本人或学习委员须将请假条原件递交任课教师查验,以便任课教师对平时成绩的记载;若请假涉及晚归或不归寝的,须将请假条交至学生处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备案。辅导员老师要经常对班级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节假日前后须进行重点检查。

第八条 请假期满,学生本人应于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向辅导员当面销假。因故不能按期销假或不适合返校继续学习的,须续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的,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均按旷课处理。

旷课者按照《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有关文件及时处理,学生旷课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  因参加重大活动请假的,可书面办理集体请假;学生离校进行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教学活动,活动组织单位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全日制学生。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4920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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