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通识选修课管理办法
(渝贸院发〔2025〕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教学与管理,不断提高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教学质量,进一步拓宽学校学生的知识面,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为全校学生开设的跨学院、跨专业选修的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按其学科性质分为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艺术体育、技能等五大类。
第三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开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学生了解各学科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
(二)有利于加强学生的人文素质和创新能力;
(三)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交叉渗透;
(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
(五)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
(六)有利于促进学生理解经典著作的基本精神,启迪思路;
(七)有利于学生选修著名学者专家的特色课;
(八)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 申报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任教师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原则上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非专任教师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职称。
(二)开课教师对拟开设课程应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已出版过相关专著、教材,或者已编写出拟开课程的教材或讲义。
第五条 线上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学分为1学分,线下通识教育选修课(面授课)的学分对应该课程学时总量。
第六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任课教师应填写《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表》(附教学大纲、备选教材或讲义等),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开课教师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机关行政人员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原则上,符合开课资格的教师只允许申报1门通识教育选修课。
第八条 连续两学期没有达到开课人数标准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给予停开;学生评教不合格或课堂管理混乱,教学效果差的,给予停开。
第三章 选课
第九条 教务处在学期初公布本学期所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
程的计划,使学生在选课前对通识教育选修课有基本了解。
线上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编排课表,线下课程由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统一编排课表。线下课程的总学分应不低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总学分的50%。
第十条 学生根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从教务系统中选课。
第十一条 学生选课前认真查询自己通识教育选修课修读情况,不能重复选择考核已合格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一门课程只认定一次学分)。为促进学习任务较好完成,确保学习质量,通识教育选修课每学期限选2门。
第十二条 每个学生按规定要求应完成的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数量。
第四章 教学与管理
第十三条 凡审批通过的课程应按时开课,不得擅自更换教师。通识教育选修课开出后,如确需调、停课,必须按学校调、停课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如发现未经任何手续而任意调、停课或更换任课教师,一经核实,将根据《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理,两年之内不得申请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重庆对外经贸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好课堂管理工作。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课程最终成绩的评定应由考勤、讨论、作业、考核等多种检测指标来决定,考核内容应能检测学生掌握和运用所学知识及自主学习的情况。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对课程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教务处根据教学需要和检查评估的情况,进行课程及任课教师的增设和淘汰。如学生评教成绩低于全校平均分、专家及同行听课评分不合格,将限制该课程教师的开设资格。
第十六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共开设16周,分轮次开设。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成绩在一周内录入教务系统,将试卷相关材料在两周内报送至开课学院的教学秘书处存档。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录入选课学生考核成绩,线上课程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导入教务系统。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通识教育选修课没有补考与重修,如所选课程考核不合格,下次重选或另选其他课程学习。
第十九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成绩将从学生所选修的所有数量中,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修读数量的最高成绩,纳入全部课程学分绩点计算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从2024级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