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
(渝贸院发〔2024〕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讲教师任职条件
第二条 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升任主讲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和学位;
(二)通过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且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新聘任的专任教师、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它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以及从未担任过主讲教师任务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方可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第三章 主讲教师职责
第四条 主讲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任务;
(三)承担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课程实习或设计、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考试阅卷及评分、成绩登录与分析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四)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的改革创新工作 ;
(五)维护课堂纪律,执行课堂考勤制度,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六)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教学任务。
第四章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第五条 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并向教务处提交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考核
1.申请人试讲。各学院(系、部)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听课,填写听课考核意见;
2.申请人提交拟主讲课程教案,由所属学院(部)审核;
3.各有关学院(部)结合听课考核和教案的审查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德、能方面的考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审批
教务处进行基本资格审查后,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确因教学需要,需聘外聘教师作为主讲教师,按学校外聘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符合主讲教师岗位资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撤消其主讲教师资格,并自撤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一)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二)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第八条 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一年,下一年度不得承担本科生课程主讲任务,待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第九条 主讲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一般于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3日起实施,原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