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
新生录取和入学资格复查实施细则
(渝贸院发〔2024〕1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规范学校办学秩序,做好新生录取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加强新生录取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保证复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新生录取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新生录取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学院新生录取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安排本学院的新生复查工作。
第三章 复查对象、内容及流程
第三条 复查对象为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新生。
第四条 录取资格复查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
(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入学复查内容
(一) 身份及档案材料审核
1.各学院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和学校的关于新生录取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安排,切实做好新生资格复查工作。依据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录取通知书、照片、身份证等重要信息以及新生中学学生档案与新生本人逐一核对。
2.各学院组织学生在《新生学籍信息核对表》上核对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信息。信息不符的学生,学院应列为重点排查对象,书面报告教务处。确因报名录入等原因有误的,备齐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
3.学生本人在学校学生管理系统网上填报“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学籍卡”,学院组织学生核对本人身份证、姓名、出生日期、本人照片、家庭成员信息等信息。
4.艺术类专业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所在学院应及时上报招生处及教务处,以便学校组织专门调查。
(二) 身体健康检查
1.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及体检舞弊的学生,要如实写出复查报告,提出延期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等建议,报送领导小组。
2.对于因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各学院应在履行休学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核准情况并将信息报至教务处。
第六条 入学复查流程
(一)学院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负责每年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复查工作;
(二)新生信息核对结束后,学院统计信息不符名单并汇总填报入学资格审核信息表;
(三)学院在规定时间上交核对后并签字的“新生学籍信息核对表”与信息不符名单;
(四)学校对各学院提交的信息做进一步审核;
(五)学院通知、督促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完成新生学籍信息确认。
第七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的,学校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即取得学籍。取得学籍的新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籍信息网上查询。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复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的;
(二)冒名顶替入学的;
(三)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
(四)体检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招生规定的。
第九条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一律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新生或其代理人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具体办法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5日起施行,由新生录取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