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专业评估实施办法
(渝贸院发〔2024〕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完善专业评估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估目的
第二条 专业评估是评价和促进专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专业评估,有利于深入了解学校本科专业建设现状,推动各学院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强化专业合理定位,提升专业内涵,突出特色发展。有利于优化学校资源配置,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评估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工作方针,本科专业评估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主体性原则。发挥学院在专业评估中的主体作用,以学院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为主,落实学院在专业建设和质量保障的主体责任。
(二)目标性原则。以专业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关注培养目标的确定与实现。
(三)客观性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注重依据事实作出评估判断,以专业发展的事实及数据为支撑。
(四)发展性原则。建立健全专业质量保障体系及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关注专业内涵提升、特色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四章 评估对象
第四条 学校已有两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截止2024年8月),已申请停办(停招)的专业可不参评。
第五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按照“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专业建设发展理念,基于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分类指导原则,采取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式,设计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参见附件《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共包括立德树人、学生发展、师资队伍、教学资源、专业影响5个一级指标,下设15个二级指标、42个三级指标,可供确定等级时参考。
第六条 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打分,形成专业评估评价结果,并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为100分:
(一)优秀专业标准:总分≥85分
(二)良好专业标准:70≤总分<85分
(三)合格专业标准:60≤总分<70分
(四)不合格专业标准:总分<60分
第六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专业评估包含以下四个步骤:
(一)学院自评
各学院组织各专业依据专业评估指标体系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依据专业评估自评报告模板,撰写专业评估简况表。
(二)学校评估
学校组织专家组,对专业评估简况表进行深入审读和剖析,同时听取各学院和专业负责人的意见,对专业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并打分,形成相应的反馈意见。
(三)信息反馈
由教学评估办公室整理专家组反馈意见并以简报形式反馈给各专业。
(四)整改提高
各专业根据专家组反馈意见,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形成专业整改报告,提交教学评估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八条 专业评估结果良好等级以上的专业,推荐申报学校一流专业。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专业,整改期为两年,整改期满后再进行评估。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教学评估办公室邀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各专业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审读专业评估简况表、实地考察、核验和访谈等。
第九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1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专业评估指标体系